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