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为医养结合机构申请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