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先行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

在推进先行区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

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