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先行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驻区机构、琼海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先行区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