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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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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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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