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