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