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三)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明显不力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