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明显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