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劝阻吸烟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吸烟行为人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倡导文明用餐,提醒顾客适度点餐,主动设置公筷公勺,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