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