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相关职责时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