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职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