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威胁、恐吓、人身攻击、人身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解决涉企经济纠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前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