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