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六条有效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