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