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性考核指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