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宗教活动和传教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公民生产生活;不得以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或者其他理由干涉婚姻自由;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摊派和非法募捐、集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