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退耕还草土地的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退耕还草、建设和恢复草原义务,导致草原受到损害,或者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由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拨付草原承包、补偿、植被恢复和政府奖励等费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