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划定的共用牧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草原牧道秩序,保障牧民生产生活安全出行和应急处突需要。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