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划定的共用牧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草原牧道秩序,保障牧民生产生活安全出行和应急处突需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