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好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每届培训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