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分工联系选民,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通过代表履职平台,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