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当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