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