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科研项目和知识产权管理台账制度,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

(三)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