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二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