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二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