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设摊占道经营犬只以及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便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清除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粪便。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