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犬只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