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的小型冶金矿产品的开采、选矿活动进行治理整顿,淘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选矿工艺和设备,实现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