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