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