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冶金矿产品,是指黑色金属和铜、铅、锌、银、钼等有色金属矿产品,以及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矿产品。冶金矿产品生产包括开采、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