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单位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尾矿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工设备和工艺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要求;

(三)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保证冶金矿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测试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