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化解纠纷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