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