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法主动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