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修缮支持,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