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普查,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予以保存。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文化物质资源普查的具体工作,收集代表性实物,整理普查资料,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连同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