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决定涉及乡镇居民利益的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及乡镇辖区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