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粉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防治粉尘污染的意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粉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粉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粉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粉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