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