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抛撒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负责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损坏公路的,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