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