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具备工程施工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五)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六)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