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