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