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砍伐红树林。凡因科研、医药等需要采摘、移植、砍伐自然保护区外的红树林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采摘、移植、砍伐的,必须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毁巢,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捕捞、采药、毁林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采石、烧荒、采矿、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