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