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包括港湾式公交车停靠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