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六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经批准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规划修改的参考依据。独山子区、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对分区规划组织评估。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