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点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报批。下列区域和地段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自然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行政、商业、科技、体育、教育文化中心;

(三)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主要干道两侧建筑;

(四)公园、广场、步行街、河道沿岸等重要景观地段。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