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点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报批。下列区域和地段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自然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二)行政、商业、科技、体育、教育文化中心;(三)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四)公园、广场、步行街、河道沿岸等重要景观地段。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